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出台了《江苏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规范〔2024〕2号)(简称“管理办法”),加快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支持中小企业研发创新,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简称“省统筹中心”)负责省科技创新券的日常管理事务,并依托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简称“服务系统”,网址:https://yqgx.jssic.cn/#/cxq/cxq)开展全流程服务。为做好2024年省科技创新券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省地联动
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积极与省科技创新券开展联动,加大对本辖区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与省统筹中心签订书面联动协议,明确联动支持的范围。联动地区及联动支持范围将在服务系统进行发布。
二、组织服务单位入库
省科技创新券常年接受全国范围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各类优质服务单位入库申请。请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单位成为省科技创新券服务单位,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为企业研发创新提供服务。服务单位入库流程详见服务系统操作指南。
(一)以下单位可直接成为省科技创新券服务单位。
入驻国家、省级、长三角地区及区域内各设区市建立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列统或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科技园区支持建设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 二)其他检验检测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成为省科技创新券服务单位。
1. 拥有一定规模且符合条件的、可对外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或经明确授权运营管理对外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
2. 注册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稳定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专业服务团队、良好的对外服务基础和较高的对外服务水平;
3. 能够对接服务企业创新需求,具备相关行业所必要的有效资质或权威认证(如,CMA、CNAS等);
4. 承诺按照要求开展省科技创新券相关工作,制定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
5. 具有健全的财务和管理制度,无失信行为记录等。
三、组织企业使用兑付省科技创新券
省科技创新券支持企业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密切相关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不支持范围参照管理办法。
(一)支持对象
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原则上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下,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取得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
2. 三年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3. 入驻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的在孵创新创业企业;
4. 支持期内县(市、区)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或合作的企业,或省科技副总任期内的合作企业。
(二)支持方式、比例及额度
1. 省科技创新券对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的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苏北五市14万元),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购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25%(苏北五市35%)。
2. 原则上联动地区与省科技创新券按照不低于1:1比例联动(苏北五市按照不低于3:7比例联动)。
3. 未纳入联动支持的企业,仅享受省科技创新券支持。
(三)申领兑付流程
1. 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服务系统注册。
2. 申领。企业在线填写省科技创新券资格申请表,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进行身份确认。其中,支持对象中3、4两类企业需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即可领券。
3. 使用兑付。
(1)线上订单、线上兑付:针对企业购买已入驻服务系统的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企业在线购买服务,全额支付服务金额。服务完成后,由企业上传服务合同、服务完成证明(检测报告等)、交易发票、银行流水、研发活动证明等相关材料,提交兑付。
(2)线下订单、线上兑付:针对企业购买未入驻服务系统但满足入库条件的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服务完成后,由企业通过服务系统【线下订单申请兑付】入口,上传服务合同、服务完成证明(检测报告等)、交易发票、银行流水、研发活动证明以及服务单位资质能力证明、服务内容等相关材料,提交兑付。
4. 审核公示。省统筹中心原则上按月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订单在服务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 资金拨付。省科技创新券原则上每月兑付1次,由省统筹中心在公示无异议后将省科技创新券兑付资金拨付给企业。
6. 联动拨付。联动地区根据联动协议,将地方资助资金拨付至相应企业。
四、其他事项
1. 请有意愿参与联动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加盖公章的2024年《江苏省科技创新券联动协议》(附件1),请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明确省科技创新券工作相关负责人和责任处室,填写《江苏省科技创新券工作联系表》(附件2)。相关材料纸质版于2024年9月29日(星期日)前寄送至省统筹中心,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2. 省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额度当年有效,逾期自动作废;实行先申先兑,如因年度预算限制,虽在当年度提交兑付申请却未能兑付的,顺延至下一年度兑付,不影响当年省科技创新券额度。
3. 2024年1月1日至9月15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发生的订单(以发票时间为准),暂未提交兑付的,请于2024年10月20日前,通过“线下订单、线上兑付”流程,将相关材料统一提交至服务系统进行集中兑付,具体按照原《江苏省科技创新券试点方案》有关规定进行兑付。
4. 对于联动地区科技主管部门、企业和服务单位均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建立省科技创新券服务订单抽查机制,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创新券资金的,经查实将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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