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不得不知的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其中具体涉及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3个税种,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5项基金费。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规定: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适用对象: 上述文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营业税 营业税优惠的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相关文件规定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营业税优惠的适用对象: 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三、印花税优惠及政府性基金减免 印花税优惠的政策规定: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
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规定: 1.按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增值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2.按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营业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3.对于既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又有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应按增值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应按营业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防洪保安资金,对其他企业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免征防洪保安资金的小微企业范围,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三、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2015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
印花税优惠及政府性基金减免的适用对象: 上述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和免征防洪保安资金的小微企业范围,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该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分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四、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事项 以下企业即使符合相关指标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一)从事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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